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和县城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建设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既抬高了建设成本,加剧了能源消耗,同时也增大了消防救援、应急疏散、安全管理的难度。为切实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控,《通知》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通知》明确禁止,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通知》严格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论证或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或备案;同时,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通知》规定,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县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城市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县城新建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并应书面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通知》要求,建立新建建筑高度联合管控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等规划许可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审核;消防救援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建筑高度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是否匹配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