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今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包括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新申请、申请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与《办法》合并使用,实施细则未作规定或细化的,以《办法》为准。《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三、主要章节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资质条件、申请与许可、资质延续、资质变更、监督管理、其他等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明确了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分级管理责任。
第二章为资质条件,共两条。明确了许可范围、资质等级。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申报渠道、申报资料、审批时限、证书颁发、证书补办、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资质承担范围等。
第四章为资质延续,共两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延续方式及办理要求。
第五章为资质变更,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变更条件及办理要求。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违法处理等。
第七章为其他,共三条。主要明确了新旧资质衔接、细则施行时间等。
为更规范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化》附件中同步细化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要求,主要包括:
(一)分级管理职责。第三条明确了省、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主要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管工作;省高指(省高速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报许可要求。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延续及变更管理要求。第八条规定:对新申请、申请延续的,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整改完成。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有效期内再次申报延续的,不予延续。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企业主要信息变化以及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的资质变更及许可管理要求。
(三)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七条明确: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资质申报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良行为的处理规定。
(四)新旧资质衔接。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是明确《细则》出台后原资质承接范围。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范围承接相应养护工程。二是做好新旧资质延续衔接。为确保平稳过渡,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不再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2022年7月1日后届满的,仍按原有效期执行。三是明确原资质到期许可程序。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拟申请新资质证书的按资质延续程序办理,新资质证书颁发后,原资质证书(含未到期)予以全部撤回。
(五)制定审查导则。附件1《审查导则》细化了企业人员、企业资产、技术设备、企业业绩审查要点以及需提供的材料,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的审查要求。同时对《细则》及许可标准有关名词进行说明和指标解释。
(六)制定告知承诺制方案。《办法》规定,注册地在自由贸易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资质申请表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予以先发证后核查。附件2《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承诺制核查单位、核查时间和虚假承诺处理规定;并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包含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承诺三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