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函》(粤交法规便函〔2020〕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46号)精神,我厅组织省公路事务中心对2015年修订印发的《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新办法更名为《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请于2022年10月22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罗霆、余浩杰,联系电话:020-83730927、13711657145,联系邮箱:gdglyh@gd.gov.cn。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和行业监督管理行为,全面提升“十四五”期间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适用。
纳入联网收费的城市快速路、未收费高速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责划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级公路机构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省有关养护的规划、规范、标准等规定,有序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入监管】新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交工验收前,应当将收费公路途经地级以上市的桩号、地图等信息,书面报送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机构。由省级公路机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养护监管单位后向社会公布,养护监管工作责任从通车试运营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养护目标】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主体工程。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等总体应达到“优”等级,无次等、差等评定单元;无4、5类桥梁、隧道,无较差及以下等级涵洞。
(二)交通工程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并养护;其他各类养护、管理、服务等附属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运行稳定,符合相关要求;且无一般损坏房及以下等级房屋建筑。
(三)运营安全。涉及运营安全的关键技术指标(如路面抗滑性能、标志标线逆反射系数、波形梁护栏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其他要求。国家、省的养护管理发展纲要(或规划)、制度、规范、专项行动等对相关公路养护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当同时满足其要求。
第六条【养护基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经费,明确养护管理机构、部门,足额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养护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公路养护基本功(含制度、规范、实操等)培训教育,提高养护队伍的业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养护基层工作、基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价。
第七条【日常养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养护”的基本方针,加强日常巡查、日常保洁、绿化养护、维修保养以及应急保畅等工作,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使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检查检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结合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照规范要求和项目实际,做好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定期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规范开展定期检查,并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检查检测结果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情况和整改计划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纳入市级督办,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机构。
第九条【养护计划】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贯彻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根据规范化检测评定结果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且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项目库和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养护工作计划。
第十条【养护工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开展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工作。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养护工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推进落实国家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专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以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干线公路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定期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结果、年度养护计划及上一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抄报省级公路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收费公路统计年报、养护专项工作等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经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公路机构。
(一)第十三条【安全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收费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抓好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二)深入学习相关规范、制度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
(三)高度重视桥梁运营安全,对照《广东省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四)做好养护施工前的安全警示、防护等措施,施工过程中要规范作业,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五)针对项目安全形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要加强与路政、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确保应急体系运行高效、处置有力。
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省数字政府”总体工作要求,搭建全资产管理的可视化养护大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一个平台、一数一源、动态管理、数据共享”。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运行机制,强化信息化工具使用要求,优化信息化管理链条,并充分运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养护生产管理和行业监管,切实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高养护工作效能。
第十五条【创新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结合实际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护创新;重视公路养护技术的自主创新,同时结合公路养护工作需要积极引进“四新”技术,并对“四新”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观测;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公路养护相关课题研究,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公路管养规模较大的单位积极开展路、桥、隧衰变规律探索,为养护时机、方案的选择提供支撑,不断提高养护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管检查1】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报送信息的审核。结合掌握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养护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养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管及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并持续跟进。对于问题严重或者整改期满经督促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将情况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机构。
第十八条【监管检查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制定有关收费公路养护的制度和政策,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干线公路管理成效评价。
省级公路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省收费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抽检),结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省级公路机构定期将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其要求落实做好公路养护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营期满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收费期限届满前1年,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全面对照部、省的养护标准、规划、纲要和近5年的各个专项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总结,并于经营期满前6个月内逐级报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鉴定验收。
省级公路机构负责收费期限届满项目的鉴定验收、移交接养等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及接收方等单位,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有序开展鉴定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移交接养】收费公路经鉴定验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接收方开展移交接养工作,确保移交前后收费公路养护工作到位;如果不满足鉴定验收标准,应当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标准方可移交;如果期限届满仍未达到标准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相关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收费公路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自收费期限届满移交接养之日起计算。移交接养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在其联网收费账户预留等方式预留养护质量保证金,金额不低于近5年该收费公路年平均养护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限期整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省级、地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路机构提出的整治提升工作要求或者督办整改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或者整治提升。
第二十二条【停止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监管单位或省级公路机构核实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机构责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同时纳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事项):
(一)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或其主要分项指标(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等)路段均值低于80,或存在次等、差等评定单元;
(二)存在4、5类桥梁、隧道;
(三)存在差类、危险类涵洞;
(四)路基边坡、防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报省级公路机构,省级公路机构核实后再次督促限期改正,同时,经拆分属于该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暂不划转;再次督促逾期未改正的,省级公路机构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被批准停止收费的收费公路,在其整改完成并通过省级公路机构组织的验收后,方可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收费。
第二十三条【代为养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被责令停止收费30日内,仍未有效履行该路段的养护责任,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粤交基〔2015〕1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