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惩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攻坚战和持久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理格局;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治理能力,推动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移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1.未取得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3.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未签订合同或未缴纳社保,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6.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7.违规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方式承包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9.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10.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涉嫌犯罪的行为线索,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1.涉嫌串通投标罪;
2.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4.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书面移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送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移送部门名称、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证据材料清单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附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立日常工作沟通机制。为及时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发性、普遍性违法违规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共同研究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解决联动机制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成效,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
(三)建立配合调查取证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以高压态势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案件,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调查核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推诿、阻碍、拒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予以协助。探索建立案件线索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实时共享,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做好有关案件线索的转递、报送及日常协调等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联动,确保联动机制有效高效运行,为依法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跟踪问效。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线索处置到位,反馈到位。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启动督查、约谈、问责等程序。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部门要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解读相关政策,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合法依规诚信经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审计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