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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招标新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
2022-03-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采取合格制评审,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在通过合格制评审的申请人中自行选择投标人。

  通知还明确,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通知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招标项目特征(预计合同额、建设规模等)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鼓励采用量化评审标准,降低主观评审分值。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和“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评审项,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其分值不宜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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