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曾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珠机城轨金海大桥7·25箱梁垮塌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万元,多人被建议移交司法处理。
经查,2021年7月25日6时许,成都盛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一队5名工人前往165#墩大里程方向从事移动挂篮作业,以便为箱梁挂篮与靠近166#墩的现浇梁合拢做好准备。8时02分许,珠机城轨金海 公路代建段(白藤河大桥)右幅165#~166#墩现浇段Ay9梁段支架失稳,造成梁体坠落海中,导致正在拆除挂篮平台作业的5名工人掉落到白藤河水道后失联。
7月25日17时41分,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水下箱梁内发现2名落水人员并确认遇难。9月14日和9月15日,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围堰泥沙内又分别发现2名遇难者。10月25日,结合专家论证和实际救援情况,珠海市政府决定终止“7.25”事故搜救工作并撤销现场救援指挥部。
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涉事项目段施工中标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成都盛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人违规拆除箱梁底钢管支撑,导致钢管立柱压溃从而满堂支架失稳,造成整个支架体系垮塌。
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业主单位:珠海交通集团
1,曲解投资人概念,否认自身业主身份。
2,未按约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3,未按法律规定约定自身及其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金海 公司安全管理责任。
(二)项目法人:金海 公司
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只管出资,不管安全。
(三)代建单位: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公司
1,对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监督制止不力。
2,对施工安全检查存在把关不严、走过场的情形。
3,未按约定向业主单位报告事故。
(四)施工单位:中铁建大桥局、中铁建大桥局第四公司
1,违法转包全部中标工程、进行劳务分包。
2,安全技术交底对象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3,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不重视,存在严重无证上岗情况。
4,项目部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
5,管理人员更换过于频繁,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监理单位:天津新亚太监理公司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违反规定,监理人员资质、能力不符合公路工程监理要求。
2,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劳务分包问题。
3,项目监理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4,现场监理工作不严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监管不到位。
(六)劳务单位:成都盛祥公司
1,安全生产能力水平不足,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频发。
2,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包括:
5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于海洲,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机城轨 HJZQ-2标一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刚,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机城轨 HJZQ-2标一工区项目部工程部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翟记岗,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HJJL-2 标一工区项目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汉强,成都盛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水平不足,使用多名持无效特种作业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属员工多次发生违规冒险作业情形;事故发生当日,未安排班组长、安全员对挂篮移动工作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春浩,成都盛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工班长,事故发生当日,其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未对挂篮移动工作进行现场安全监管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珠海金海 有限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成都盛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另有18人被建议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陆军、林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