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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解读
2021-12-3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划于2021年1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自2008年广东省开展第一期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共组织了13期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价从业企业3000余家次。信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管理举措,有效规范了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构建我省“全领域、全流程、全覆盖”的交通建设信用体系,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新的信用评价管理的体系架构,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号)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2号)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新增加了对建设单位、咨询单位的信用评价,特别是建设单位将从“裁判员”的身份转变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预期可以促进建设单位在审核、评价阶段将工作做的更实更细,而且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7类企业都参与信用评价,也能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开展,减少工程实施阶段因前期工作深度不足造成变更等情况的发生。

  二、《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结合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细则》基本沿用了此前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建设单位以及咨询单位的评价内容。

  对参加信用评价的建设单位及咨询单位进行了界定,其中公路工程咨询单位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规划(工可)咨询、评估咨询、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公路甲级咨询服务的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二)增加建设单位以及咨询单位的评价内容。

  近两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21〕7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规〔2021〕4号)等文件,需根据这些文件对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另外结合近几年部、省开展的“品质工程”“绿色公路”创建活动要求,对表现突出的从业单位列入良好行为予以认定。

  (三)为更加适应信用评价工作实际。

  通过近几年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来看,随着公路工程投资强度的下降,之前条款中评价等级标准中对合同段数量、合同额、年度内通过审查(批)数量的限制需要动态调整,有利于信用评价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四、《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省级信用评价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含邀请招标)或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方形式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或达到一定规模或有特殊要求并经审定同意纳入参评范围的地方长大桥隧工程、特殊(专项)工程、养护工程、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的从业单位。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附件1。

  (二)参评从业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要求如下:

  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限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或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2.设计单位限于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3.监理企业限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试验检测机构限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

  5.咨询单位限于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规划(工可)咨询、评估咨询、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公路甲级咨询服务的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6.无上述第1条规定的从业工程项目,但符合本条款从业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要求的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五、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等级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或机构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或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六、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原则:

  (一)广东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企业初次进入我省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及我省评价办法标准确定。

  (三)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类型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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