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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
2021-12-13 来源:广西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推行多种担保模式替代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采用经认可的银行、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或替换现有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事项,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自治区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执行。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由招标人收取、查验和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情况进行公开,并由招标人负责对工程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开标结束之后,招标人按照法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工程担保保证人按工程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对企业信誉实力分高于80分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或诚信评价为A等的设计企业,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上述企业如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取消其免缴资格,并扣减建筑业企业诚信分。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履约担保服务的,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并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的识别,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并在违约发生后按担保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限制其新建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阶段担保。实行分阶段担保的,分阶段清算完毕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强化工程质量担保。以保证保险、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由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双方在质量保修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管理

  (一)严格工程担保保证人资格。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应是具有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办理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是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具工程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是可以经营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质量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有较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和偿付能力,无相关不良诚信行为,并应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工程担保公司应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信息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录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机构实行监管。

  (二)积极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鼓励采用符合国家电子数据加密技术手段的电子保函,提高办理电子投标保函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加强风险防控。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完善内控机制,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关注项目履约情况,提高风险预警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处理合同纠纷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确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在根据保函约定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工程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在工程领域专业技术把控方面具有自己的专业人员或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

  三、加强统筹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工程担保工作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返退保证金,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明确拒绝担保及不按规定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银保监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的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督促工程担保保证人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投标担保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中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制度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工程风险防控,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如在工程担保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3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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