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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12-13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为完善新规的制度保障体系,做好新的政策下竣工验收工作的贯彻落实,我厅结合新的法规要求,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流程再改造和内容再完善,形成了新的《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养护大中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简化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竣工验收、附则等3章24条,对竣工验收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细则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验收主体、验收要求和验收依据等内容。第二章“竣工验收”部分,明确了竣工验收的流程、验收准备的材料、主要工作内容、委员会组成、参加验收专家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以及评分方法。第三章“附则”部分,则主要明确了竣工验收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次修订主要是贯彻落实《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将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原来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改由项目法人组织,并对相关工作予以梳理和完善,使其更符合实际,具体如下:

  (一)明确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在通车试运营后的第2年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以及环保、水保、档案验收、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土地使用手续等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及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并于通车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明确质量鉴定申请条件。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工作计划,适当将竣工质量复测工作提前至竣工质量检测阶段进行,加快质量鉴定工作。

  (三)增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约定方式。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因决算、审计、水保和环保验收、用地使用手续等因素影响造成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返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交通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退还有关规定的复函》(交公便字〔2019〕437号)意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退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版)》等相关规定办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退还的约定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不一致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以规范保证金退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四)明确验收条件和验收准备材料。验收条件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基本规定一致,但为便于验收顺利开展及后续衔接工作,对验收准备材料作了部分修改,一是高速公路项目要求含不动产权证,二是将“竣工决算已经审计”细化为“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含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取消“工程决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前置要求,三是要求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已于2021年3月11日实施,为方便收费公路管护单位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明确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不动产权证工作。同时为加强竣工验收顺利实施,要求项目法人应提前做好验收组织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对审计单位作了明确要求。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将“工程决算确认”环节改为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

  (五)调整竣工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一是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除省高速集团占较大股份或设区市(区)项目由省高指派代表担任外,其余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高指派代表担任。普通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确定。二是其他成员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或成员单位派代表组成。

  为加强竣工验收过程顺利组织和事中监管,结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仍由行业监管部门派代表担任,原则上高速公路项目代表应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普通国省道项目代表应派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六)实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连同验收准备材料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具体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前,项目法人还应在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完成竣工有关信息登记和公开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要求,将推动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公路项目建设全流程透明化。为健全有关竣工信息公开,要求项目法人在备案前及时在系统完成登记和公开。

  (七)加强验收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逾期未备案的,或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纳入信用体系监管。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从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公路工程咨询、监控量测、修复、招标代理等业务和供应材料设备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程序,对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的,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其不良行为将记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或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

  (九)增加附属设施验收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意见要求增加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审核或审计后纳入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内容。

  (十) 明确验收后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应包括项目档案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资产、负债、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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