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涵义】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包含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原则】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路政管理职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相关路政许可及其他行业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及国省道、农村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管理工作。
省、市、县公路机构承担路政巡查、路产登记、路产赔(补)偿、路政许可勘验和技术审查、路政队伍建设、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等行政辅助、技术支撑工作。
省公路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管理工作,以及全省普通公路路政队伍建设和路政巡查的规范、指导工作。高速公路路政第一、第二办公室负责所管辖高速公路路政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作为省公路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省公路机构关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机构做好路产保护等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快速路纳入国道、省道管理的,可参照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
第五条【路政管理内容】 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及路产路权管理;
(三)实施路政许可;
(四)实施路政巡查及违法案件的抄告;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管理桥下空间;
(七)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和管理;
(八)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九)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十)依法制止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产路权管理
第六条【公路路产范围】 公路路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含独立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二)公路用地,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不少于1 米的区域。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以登记范围为界,未办理土地登记的至少以1 米为界;
(三)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照明、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禁止破坏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禁止性行为,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第八条【公路路产的管理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公路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辖区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辖区公路资产处置等管理事项。
公路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所管辖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管辖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所辖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九条【路产损坏赔(补)偿责任、范围和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机构或者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等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故意损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公路赔(补)偿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管养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路,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公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管养主体为企业的公路,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赔(补)偿人与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民事方式处理。
公路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征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
第十一条【赔(补)偿案件的复核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数额或认定的事实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复核。
公路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十二条【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公路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巡查,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养护作业控制区是否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布设及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交通分流绕行方案、施工路段保通方案完备情况。
第十三条【桥下空间安全合理利用】 各地可积极探索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安全合理利用。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群众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公益用途。
第三章 路政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路政许可办理原则】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路政许可的事项目录、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期限等信息应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路政许可的条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路政许可管辖的权限】 路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权限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以及跨省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
(二)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以及跨区、县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跨市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许可,以及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许可下放和委托】 下放、委托路政许可事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的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事项,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下放。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路政许可;委托办理的路政许可不得再委托或下放。
第十八条【协同审批】 路政许可涉及公安、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协同高效办理路政许可,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优化大件运输许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人员力量保障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Ш类大件运输许可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许可审批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创造良好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条件,选择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量较大的线路,确定为大件运输主要通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安全高效、集约建设”的原则,及时增设或改造收费站超宽通道,可在收费站一次性加装活动通行设施的应及时加装。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不得收取移动护栏、水马等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费用。
积极探索省内大件运输同一车牌号大件运输车辆办理多次不同路线、不同物品运输的大件运输许可审批模式。
第二十条【规范路政许可办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路政许可事项办理,优化路政许可流程,简化内部审批环节,落实首问负责制和按照承诺时限限时办结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材料以外的材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指定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
推行小型涉路施工活动承诺制及免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切实提高许可效率和服务水平。
路政许可批准后,向被许可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被许可人办理《路政管理许可证》之外的任何许可或者施工证件。
第二十一条【涉路施工征求管养单位意见】 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前,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公路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涉路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安全保障方案,公路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审核。公路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接到申请人书面征求意见函起,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加强勘验和审查】 涉及影响公路质量安全及通行安全的交叉(并行)、占用、利用、改造公路的路政许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设计方案的公路类涉路项目原则上不再开展技术审查。
涉路施工工程完毕,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涉路施工许可验收】 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公路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的,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四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原则,加强对路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组织开展路政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第二十五条【便民的相关制度、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政府”改革的要求,推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网络实名核验、双向物流寄递、网上缴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应用尽用”,逐步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免提交、政府部门形成的业务表单数据原则上免填写,可用电子印章的免用实物印章,可用电子签名的免用手写签名。
第四章 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划要求和公路两侧的界限】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相关管养单位按照印发的规划方案进行设置和管理;未经规划批准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含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的范围。前款所称广告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各类广告的载体,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钢结构单立柱)和落地式(钢结构多点支撑)。
第二十七条【规划原则和要求】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原则,土地权属应当明晰,与城乡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规划方案】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方案应当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公路项目及规划方案简介、《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附件)、《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示意图》(彩色)和必要的标注规则、文字说明等;规划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经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印发的规划方案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规划禁止】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标牌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公路上方(龙门架式);
(三)交通标志前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500米范围内;
(四)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绿化带区域;
(五)防撞墙、挡土墙、护面墙、边坡、坡脚护坡、高边坡坡顶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电杆、变压器、通信基站、桥墩等类似设施上;
(六)设有地面警示标志的管线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
(七)架空电线正下方以及广告标牌设施倾覆时可能触及架空电线和电塔的区域;
(八)膜结构、特殊造型、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以及承载力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收费站;
(九)已经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收费站区域;
(十)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条【规划区域和类型要求】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可规划的区域为公路主线两侧、枢纽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顶、收费站外广场两侧。
公路主线两侧、枢纽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区域规划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服务区(停车区)规划高耸式或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其中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规划于服务区出入口区域;收费站顶和收费站外广场两侧规划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
第三十一条【规划间距】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除外):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四)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相邻的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之间距离不满足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要求的,在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可不受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的限制,但公路主线两侧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位置与相邻的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的距离必须满足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规划数量】 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在枢纽式互通立交区规划不超过4个,一般式互通立交区规划不超过2个,收费站顶、收费站外广场两侧各规划1个,服务区(停车区)单侧规划不超过4个。
每个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最多设置2块连接式的广告标牌设施,每块牌面中间应当预留泄风口;服务区(停车区)单侧最多规划2个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结构形式和规格、年限要求】 规划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应采用双面或三面式,其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总高度不宜大于22米;在互通立交区域规划的,应当满足倾覆时不侵入公路(含主线、匝道等所有公路)建筑限界。
(二)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在服务区(停车区)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版面总长度不宜大于15米,总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的外缘不得超出收费站建筑物顶的四周边线,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外广场两侧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每块版面总长度不宜大于15米,设置总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设置年限不得超过15年,设置到期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设置位置调整】 因规划的位置存在特殊地质条件、管线等导致无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原则上可在满足单侧纵向和两侧相对纵向间距的前提下,以原规划位置为圆心,以半径不超过20米、远离主线一侧方向的半圆区域内择一点位(不得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设置,设置前应经公路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勘验确认,并向印发规划方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因公路路网桩号的调整导致现有规划位置桩号与原规划位置桩号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规划示意图为准,由公路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勘验确认,并向印发规划方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设置和管理要求】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安全、整齐、美观、协调;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图案、颜色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使用可变画面和对驾驶员产生眩目的材料设备;广告标牌设施的支撑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不易腐蚀、抗风12级以上、防雷、抗震等技术要求。
设施所有人应当加强广告标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翻新,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然灾害后,应当对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公路路政巡查
第三十六条【路政巡查涵义】 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机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按照预定的频率和项目对公路所进行的巡逻、检查,以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活动。
第三十七条【路政巡查方式】 路政巡查方式为车辆巡查、步行巡查、网络视频巡查,鼓励推广辅助运用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巡查,但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使用网络视频设备进行路政巡查的,相关公路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公路的醒目位置设置网络视频巡查警示标识,向社会公众公开告知。
建立健全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养护施工作业、重大涉路施工的秩序维护。
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勤机制,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路政大队、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巡查,强化高速公路路网疏堵保畅措施。
第三十八条【路政巡查范围】 路政巡查的范围为辖区内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路政巡查计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按管辖里程、责任路段、人员装备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统筹安排巡查任务,确定巡查频率、巡查范围、巡查内容。
第四十条【路政巡查频率】国省道干线公路实行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2次,省道每周不少于1次;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十一条【路政巡查记录】 路政巡查人员实施车辆巡查、步行巡查的,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四十二条【群众举报及协管员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应加大路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建立路政巡查协管员制度,聘用乡镇监管员、村护路员为兼职或义务路政巡查人员,协助开展路面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及时防止、制止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测量登记和拍摄视频,并进行证据留存。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划定范围的权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未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标桩、界桩的设置主体】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养职责和下列权限设置标桩、界桩。
(一)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由县级公路机构设置;
(二)设区的市直接规划的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由设区的市公路机构设置;
(三)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标桩、界桩,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
第四十六条 【标桩、界桩的设置要求】公路建筑控制区相邻标桩、界桩间距不超过500米。标桩、界桩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位置上设置,不得占用农田。由于地形等因素不适合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位置上设置的,可与公路界碑合并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分界线上。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及标桩、界桩设计样式,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印制。
第四十七条【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调整】 公路改建、扩建或调整公路路网,建筑控制区范围应相应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新予以划定并公告,相关公路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调整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设置。
对缺损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相邻标桩、界桩,原设置单位应及时修复和补充。
第七章 路政队伍管理
第四十八条【普通公路路政人员】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聘用兼职或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省公路机构负责统一规范普通公路路政人员的工作证件式样、证件管理、人员服装、路政车辆配备等标准,建立健全路政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组建与管理】 高速公路以路段或者区域为基础组建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数量的配备参照省编办粤机编办〔1999〕8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结合里程、交通量、桥隧比、互通立交数量、服务区数量、路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速公路路政第一、第二办公室正、副主任由省公路机构任免。高速公路路政第一、第二办公室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正、副大队长,由高速公路路政第一、第二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路机构任免;其他高速公路路政正、副大队长由省公路机构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中队正、副队长由各大队任免,报省公路机构核准。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组建、人员数量调整、大队长和副大队长任免等工作,由省公路机构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省公路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全省路政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路政人员上岗前,应经省公路机构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省公路机构统一监制的路政工作证件开展路政工作。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作为省公路机构的派出机构,履行相应的路政管理职责,不得承担与路政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继续教育培训】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路政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公路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队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机构负责本单位路政人员的具体培训工作,并建立路政人员培训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对路政人员行使路政管理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省公路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并将考核报告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68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