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共90件,共分三类,其中,如包括《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以下三类情况予以清理:
第一类是拟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规范性文件10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上位依据变化、实施主体变化以及部分条款与现行要求不相适应的,暂时保留,且有效期明确为2022年12月31日止。
例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因国家有关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定已修订,浙江省市职责分工、项目标段划分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拟予以暂时保留。如《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拟将地方铁路、城际轨道监督内容纳入其中,拟予以暂时保留。
10个规范性文件如下:
1.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9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2〕253号)
3.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交〔2019〕35号)
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浙交〔2019〕121号)
5.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17〕93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7.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
8.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交〔2019〕184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交〔2016〕198号)
10.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19〕183号)
第二类是拟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定有不符合内容的、与国家和省改革精神不符的、不适应交通发展需要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等情形的,原则上予以废止。例如,《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出台,拟予以废止。如,《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因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的工作职责已取消,拟予以废止。
第三类是拟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59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