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以BOT方式运作。现已具备社会资本招标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项目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社会资本进行资格预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具备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前来参加资格预审。
1. 项目名称: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PPP项目
2. 项目编号: GXZC2021-G3-004887-ZGTZ(预审)
3.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4.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5.项目概况及采购需求
5.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全长116.9公里的高速公路,全幅路基宽度26.5m,分离式路基宽13.25m。桥梁35312.5m/94座,隧道10350m/10座,互通立交9座(含枢纽互通5座),服务区2处,停车区2处,管理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2处,通信监控分中心3处,隧道管理站1处。
本项目起于福绵机场互通立交南侧约5公里处,接玉铁高速公路,途经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良平村、关塘村、中流村、上中村,博白县双凤镇绿萝村、第一田村、凤宁村,浦北县平睦镇六峰村、富足村、六琴、新塘村,博白县永安镇新田垌、大冲肚、新祥村、岭鼻,浦北县官峒镇分界麓,小江街道光明村、苏村、街口村、和平村,福旺镇大田村、大垌村,三合镇村沙田排、佛子田、井水麓,北通镇良庄村、旱田村,灵山县武利镇叉口村、高李村、鱼良村、教塘村,伯劳镇大路塘、新福塘,终于伯劳镇西侧约4km,设置伯劳枢纽互通接横钦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16.900km。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785699.72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15275.45万元。本项目拟于2021年底开工建设,采用PPP模式运作,由中标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特许经营。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年(36个月),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收费期为30年(360个月),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通车收费之日起计。本项目PPP项目合同对合作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若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允许调整收费期限超过30年,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实际评估情况调整收费年限,具体由采购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另行协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5.2.采购范围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采购人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PPP项目投资协议》。中标社会资本按照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全额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按要求注入相应资本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本项目;运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依法依规收费;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等)获得通行费收入、非通行费收入及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公司应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筹划、资金筹措、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项目资本金总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并须满足金融机构融资需求且全部由中标社会资本负责出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