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清查摸底登记工作,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资产“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工程造价站组织编制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方法及重置成本标准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完成并印发实施。
《意见》是内蒙古编制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分类重置成本费用的指导性依据,在内蒙古区域内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无法取得初始构建原始资料时重置成本使用。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