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是自治区本级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为: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各地级市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参照自治旗本级标准自行制定。
二是以地级市为单位,本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项目所需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两倍的。
三是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四是招标人资源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
办法还明确,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分主场和副场,交易项目受理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随机选取的其他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副场数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人代表应在主场参与评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副场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椎间盘模糊推选。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剧透同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