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山东省交通厅修改《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021-07-05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决定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对《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鲁交建管〔2021〕1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质监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对《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路〔2019〕67号)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技术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2.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三、对《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鲁交城市〔2019〕7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凡产品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以申请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2.将第十一条中的“人数为3-5人”修改为“人数不少于5人”。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中,应当秉公办事。在评审、复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的,除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对《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交发〔2020〕6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中的“从业单位或其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修改为“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