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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来源:上海住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市住建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加快推进,实施信息报送全覆盖管理

  2021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应当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以下简称《再生处理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单位应当选择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达标场所签订《再生处理合同》。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另行制定发布。

  突出重点,强化履约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当在“开挖令”签发后,通过监理报告系统及时更新底板浇捣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底板浇捣开始前报送《再生处理合同》信息,在开始履约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履约信息报送。

  (三)处理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履约信息(一般为收到确认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对履约内容有异议的,可填写理由并退回。在项目履约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要求确认履约信息,处理企业可在“信息系统”发起督促履约申请。处理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再生骨(粉)料等产品质量予以严格把关,出具质量保证书,通过“信息系统”登记产品信息和流向信息。

  (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示施工单位对已签订的《再生处理合同》进行履约,并将基坑深度12米以上的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对底板浇捣完成3个月未开始报送履约信息的此类基坑工程项目,将暂停其预拌混凝土使用信息报送。

  (五)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在地下结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对废弃混凝土已清运但未报送履约信息的项目,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履约信息。

  健全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置

  (一)施工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整改指令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预拌混凝土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1、未与名录内处理企业签订《再生处理合同》的;

  2、未及时上报再生处理合同信息及履约信息的;

  3、未按照再生处理合同约定履约的。

  (二)处理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处置业务3个月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名录》中除名,除名后不得承接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理新业务:

  1、土地、建筑、环保、处置设备、技术人员、检测能力、产品质量、内部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规定的;

  2、在满足现有最近再生处理场所条件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单位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理签约要求的;

  3、未将废弃混凝土运至达标的再生处理临时场所,或报送虚假履约信息的;

  4、未及时确认履约信息或填报虚假生产和销售信息的。

  (三)应用企业未在“信息系统”报送或虚假报送回收利用建材生产和销售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用企业不得承接本市建材供应新业务(同时暂停新项目建材信息报送),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建立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如发现施工、处理、应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021-4000097233)反映。

  动态监管,规范临时场所建设运营

  经相关区管理部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共有15个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进入2021年度达标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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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处理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属地内再生处理场所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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