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自8月1日起实施。
早在1月份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条例》草案就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将修正案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次《条例》修正,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安全和服务规定,专门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路网运行管理职责,为江苏省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提供了更为符合江苏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依据。
增设“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
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切实保障公路安全。
修正案既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又明确了车辆源头、货物装载源头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规定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义务,并明确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还要安装并正常使用称重监控设施,同时在我省首次进行法规制度设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设置和应用,修正案进行了全面规定,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安全和服务规定
在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位法规定,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在原《条例》有关严格控制平交道口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对现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以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并对应急养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路网运行管理职责
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网监测、调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修正案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和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国道、省道的养护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的养护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