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文晨)近日,陕西省政府网站公布《陕西省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办法》,对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城市桥梁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涉水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涵洞等各类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杆、防撞设施、人行扶梯、电梯、排水设施、桥名牌、限载牌、照明、安全网、隔音设施等设施。
《办法》规定,依附城市桥梁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设置的广告牌匾,其权属单位应当负责养护维修,在城市桥梁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时做好配合工作。城市桥梁车道划分不得随意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确需改变的,由其提出意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验算,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实施。
《办法》明确了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的9类行为,包括擅自占用、挖掘、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进行牵引、吊装等作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此外,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单位从事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时,要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的施工方案,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