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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2020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2021-01-27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参建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委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开展2020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2020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高速、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从业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等从业人员。 

  (二)评价年度内实际完成工程量较小的(如年底新开工项目、年初的收尾项目)原则上不参与评价,此类不予评价的具体合同段由建设单位认定并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确认,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仍进行评价。

  (三)当年仅有投标行为,不纳入本次评价,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除外。

  二、评价工作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90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

  (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

  (六)市交通运输委印发其它文件中涉及信用评价要求的内容。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关于对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应于2月8日前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报送如下:

  1.对设计、施工及招标代理企业的评价通过我市系统填报,网址为http://111.164.113.45:8801/CISS_TJ/login.jsp,操作规程通过通知公告栏下载。

  2.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从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账号密码联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程管理部获取,监管评价节点在系统中已设置为建设单位评价之后。

  3.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结合实际按需组织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管评价节点同上。为提高效率,各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单位账号唯一,账号密码联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管理部获取。

  4.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二)对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及试验检测机构(含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通过部系统填报,由市交通执法总队组织开展,于2月10日前,将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和人员名单数据报委。

  四、 其他

  (一)请各单位严格全流程数据质量填报管理,特别是要认真核对合同段标价统计是否准确、同一失信行为是否存在重复扣分、失信行为认定是否与实际相符等问题,确保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计算无误。

  (二)请各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仔细阅读评价操作规程,按照建立项目、标段信息(含设计、施工、招标代理),设置参评范围、报批参评标段、选择受评主体类型(审核通过后)的顺序进行。

  (三)已组织2019年度信用评价的建设单位账号、密码仍可继续使用,对2020年新增建设单位,请联系委建管处申请。招标人账号仅用于建设单位与招标人非同一主体的情况,其它情形无需单独申请招标人账号。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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