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咨询评估,是指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内容及要求,对具体投资项目或投资事项开展独立分析和评估,并出具真实、有效、客观、完整、负责的咨询评估报告,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
《办法》适用于三类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论证):一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核准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 三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投资事项。
根据《办法》:
1.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估。
2.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3.对总投资5亿元以下且未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论证会或由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4.对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办法》还强调,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及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办法》明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三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优良、合格、较差。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1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