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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批下放权利:上海、浙江、广东、海南省建设厅陆续发文通知
2021-01-08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后。各省建设厅陆续下发审批试点权限的通知,预示着即将正式试运行。

  上海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住建委决定在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试点下放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本市将受理和审批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

  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项。

  浙江省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他事项

  1.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要求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邮箱:zjjszwfwwzh@163.com。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

  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20-83133642)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海南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权限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经研究,现就开展承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我厅此次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资质标准前,执行现行资质标准审批。

  三、实施时间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实施时间为半年,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申报方式

  (一)此次资质审批的申报方式与我省省级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方式一致,登录我省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部门服务——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信息。

  (二)对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过诚信等级为A(优秀)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对应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告知承诺流程与我省现行实施方式一致。近三年因虚假承诺被通报批评或不予许可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业绩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我厅将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审批咨询电话:0898-65251730。)

   

  附件:

  海南省承接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类别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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