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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1-04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1月1日,历时5年编制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断提速,综合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原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交通建设需求。而《条例》则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解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

  填补民航、轨道、管道等工程监管空白

  我省交通建设桥隧比例高、边坡高且陡、水上项目多,加之常受台风、暴雨和洪涝灾害影响,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面临施工难度大、建设成本高、安全要求严等诸多考验。《条例》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机构五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首次法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进一步在法律法规层面规范代建、监理一体化模式下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也被正式写入条文。

  《条例》还明确了从业单位及人员涉及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等31种违反规定行为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并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条则进行补充和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法规形式,将我省已开展多年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予以固化和确定,进一步明确“交通”内涵,对民航、轨道、管道等其他类型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空白进行补充完善,助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齐抓共管大机制。

  大幅简化建设单位办事流程

  《条例》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带来简政放权、利企惠企的政策“红利”。

  “感受到了压力啊!”福州长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益勇表示,“《条例》细化了从业单位责任,使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更加有据可依。更值得点赞的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原来的单独办理改为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竣工验收也改由建设单位组织,这极大简化了建设单位的办事流程,为加快工程建设与投产节约不少时间。”

  “在以往一些高风险、高难度的项目中,按国家规定的1.5%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往往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习春说,“《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对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这些真金白银将有力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需要,对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大有帮助。”

  面对监理、试验检测人员挂证等问题,《条例》勇开先河、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执业;另一方面,要求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执业的监理、试验检测人员。

  下一步,除了向全省交通运输相关部门、从业单位和人员发放《条例》单行本、《条例释义》和宣传海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的宣贯培训外,我省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切实提升交通建设市场法治监管水平,构建起现代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体系,服务交通强省建设和交通强国先行区建设工作。(省交通质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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