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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起草PPP项目合同应用指南并征求意见
2020-10-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会便〔2020〕70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国务院有关部委财务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各部门可在2020年11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据了解,201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10号准则》),并要求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10号准则》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在课题研究、集中研讨和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应用指南》的制定,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准则相关条款,以提高准则可理解性。《10号准则》第二条的双特征、第三条的双控制标准和第二十条的“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等原则性规定,关系到准则的适用范围和PPP项目合同权责义务的确认,是本准则的核心内容。为了使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性较强的条款内容,有必要通过《应用指南》做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同时,还将规范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以提高准则可操作性。《10号准则》明确了PPP项目资产和PPP项目净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而对于需要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PPP项目合同的账务处理,需要通过《应用指南》予以规定,以进一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另外,还明确存量PPP项目会计处理新旧衔接规定,以提高准则适用性。《10号准则》主要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该准则生效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所订立的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提高本准则的适用性,有必要通过《应用指南》对存量PPP项目的范围以及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统一作出规定。

  关于《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适用范围。该部分主要明确了《10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并阐释了不适用《10号准则》的具体情况;二是准则条款的解释。该部分进一步解释了《10号准则》第二条中PPP项目合同的特征的要点、第三条中的双控制标准的具体含义和在实务中的应用、第二十条中的“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的主要情形及会计处理原则;三是新增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项目。该部分规定了政府方应当增设的会计科目,即“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和“PPP项目资产累计折旧”,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中应当增加的报表项目,同时详细规定了PPP项目资产取得、持有和合同终止时的相关账务处理;四是存量PPP项目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规定。明确了存量PPP项目的范围和新旧制度衔接时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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