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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轻信“交通黄牛”险被骗12万元赔偿款
2015-08-15 
        近年,随着私家车的迅猛增长,每年交通事故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伤人的案件因参与主体多、程序繁杂、案件结案周期长等因素,极大地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和金钱,这也成为车险客户和事故受害人的一块“心脖。一些“交通黄牛”就是凭着这些钻了空子。

        案情回顾:

        去年7月9日,谢先生骑电动车被汽车撞倒,导致头部重伤,经医院及时手术抢救,得到了有效治疗。保险公司也第一时间登记住院信息,并由理赔人员前往医院探视谢先生。经过与保险公司人员沟通,谢先生家属得知谢先生可以申请交强险抢救费,并在理赔人员协助下,获得了1万元的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脚刚离开,自称“理赔专业人员”的曹某后脚就走进了谢先生病房。曹某告诉谢先生及其家属,案件只要交给他代理诉讼,鉴定的事宜就包在他身上,保证谢先生能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且曹某可以帮助垫付相关费用,但事成之后需支付30%的报酬。在曹某的介入下,谢先生决定拒绝与肇事方、保险公司调解,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判决,曹某告诉谢先生可获得48万元保险赔偿,然而就在这时,保险公司的一个电话让谢先生心里起了疑虑。鉴于伤者(谢先生)本人未出庭,保险公司诉讼审核人员在整理案件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核实诉讼赔付情况,但却始终联系不上谢先生。

        考虑到案件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谢先生取得了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谢先生,他的案件法院已经判决,谢先生可获得60万元赔偿。作为当事人,谢先生很是诧异:“我的代理人没说案子判了呀。”而判决金额也令谢先生大吃一惊:足足比曹某告诉他的48万元赔偿多了12万元。在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沟通得知真相后,谢先生大呼上当。

        不幸中的万幸,赔偿金还未支付,保险公司将相关款项直接交付给了谢先生。而后,曹某要求谢先生支付30%的报酬,谢先生表示,自己本来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但曹某试图牟取更多的利益,对于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谢先生只愿归还垫付的费用。

        律师点评:

        近几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数量较多,许多“黄牛”利用事故受害人不懂法、信息闭塞、贪图额外赔款的弱点,开始大量地介入交通理赔案件,用吹嘘自己有关系、打包票等方式借机牟取高额经济利益。这些“黄牛”往往自称是专业人士,把伤者拉去一些打着“鉴定服务中心”旗号的交通事务代理公司谈生意,连哄带骗使伤者与其约定高额的风险代理,或者直接买断索赔权。

        但实际上,这些机构并没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营业执照,也没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更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故其与伤者订立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或《诉讼代理合同》因违反《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而无效。案例当中,曹某就是这样的“交通黄牛”,其并没有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质,故其与谢先生订立的30%代理费的委托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谢先生有权拒付代理费。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谢先生的遭遇不乏案例。浙江省司法厅和富阳区司法行政部门曾接到多起类似投诉,今年下半年富阳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即将挂牌服务,旨在便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赔偿纠纷,遏制黄牛的非法介入。

        黄牛们往往以帮助伤者鉴定、打官司“一条龙服务”为由在医院、交警部门拉生意,然后以风险代理收费骗取其信任,扣留其病历等关键材料。可事实是,富阳区域内至今没有注册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查询平台:浙江法院公开http://www.zjsfgkw.cn),黄牛开设的“交通事务代理公司”并非司法鉴定所,亦非法律服务机构,只是一家具有代办车损理赔业务的公司,由市场监督部门管理。但这种“擦边球”式的公司名称,可以迷惑大量不懂法的当事人,据律师在浙江企业信用网查询,全省有这类公司注册共计12家,富阳区域就占了7家。

        另外,交通赔偿类案件,虽然手续繁杂,但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又有保险公司理赔,故这类案件不存在败诉或案款难以到位的风险,不具备风险代理的意义。

        而真正的《风险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针对存在败诉风险的案件,先行提出按照案件审理结果收费,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双方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其中有关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可以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但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的30%。在交通案件领域,除了个别车辆没有投保的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基本不采取风险代理收费,也不会建议当事人这样去做。

        针对部分伤者因垫付巨额医疗费,无力先行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和交通案件的特殊性,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和其他部分律所发起“交通案件绿色通道公益行动”,为其伤者提供无偿法律咨询;经伤者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律所审核同意后,采劝先办案、后收费”的模式,律师费用仍原则上按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执行。旨在保障当事人以合理实惠的对价获取法律帮助的权益,遏制“司法黄牛”的不法干扰。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十三条指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期律师:刘富元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事务所微信平台:fuchunjianglawyer,对本栏目有意见建议的或需进一步法律咨询的,可予以留言)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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