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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意见 拟收税收费并存
2015-07-21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稿。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据悉,《条例》修订稿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将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收税收费并存 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魏东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条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次修订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四项原则进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魏东介绍,修订稿明确了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多种筹集方式。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提供高品质的出行服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修订稿对现《条例》中有关政府还贷和经营性两种类型的收费公路内涵做出了调整,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

 统借统还仅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条例》修订稿调整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不纳入统借统还范围。

 同时,修订稿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高速公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新改建二级及以下公路不得收费

 修订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转让,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对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等行为,以及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治理超限超载等措施,全面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在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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