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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交通肇事案为啥不起诉?
2015-06-26 
        

        不看红绿灯致交通事故投案自首、情节轻微获不起诉

        身边的事儿

        2014年7月的一天,原阳县63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王某出门买药。在由南向北即将行驶至该市卫州路口时,李某未观察信号灯,即跟随前方车辆通行,孰料此时绿灯已变为红灯,不幸与孟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和其妻子王某二人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乡市交警部门经审查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承担事

        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解,李某与孟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0余万元。

        结果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系载送王某时发生事故,其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其唯一儿子李某某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父责任,且李某系过失犯罪,投案自首,情节轻微,遂于近日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记者穆黎明通讯员周红伟)

        路口躲车致交通事故积极赔偿获相对不起诉

        身边的事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15时许,汤某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正行驶在通许县城去往四所楼镇的路上,打算和副驾驶位置上的丈夫丁某及早回家过年。她驾车沿豫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许县李庄路段时,忽然从南侧的路口蹿出一辆由小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情急之下,汤某急忙向道路的北侧打方向躲闪,不巧的是,正好撞到从相对方向过来的李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该轿车斜着驶至道路北侧的胡同口。不幸的是,该车驶入逆向车道,又与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李某、娄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见状,汤某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后,汤某夫妇陪同伤员李某、娄某前往医院。汤某夫妇交过医药费后,一起向交警队事故科自首。经事故认定,汤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性,未安全驾驶,驶入逆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娄某无事故责任。

        娄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李某受轻

        伤。2月20日,汤某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汤某积极与娄某、李某家人取得联系,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各种损失63.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汤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果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汤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6月10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汤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记者张东实习生时学士通讯员李刚强吕鑫)

        法律链接: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法定不起诉

        又称绝对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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