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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改路桥隧费征收办法超过15日补缴将影响个人信用
2015-06-20 
        荆楚网(微博)消息(记者郑青)今后,武汉ETC欠费将影响个人信用,欠费最高罚款拟翻5倍,车辆通行费预存有优惠。9月1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的决定》。

        原《办法》2011年开始实施。其间,广大车主对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方式,经历了一个从旧到新、从模糊到清晰、从被动到认同的过程,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保有量突破120万台,年通行费收入达到9亿元以上,但ETC欠费车辆不断增多,欠缴金额持续增长,且外籍车通行费征收受国家政策影响亟待修改。

        为此,新版《办法》将加大欠费惩处力度,与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g>高速收费站停止代收ETC费

        ETC收费实施时,武汉对外籍机动车征收通行费,主要依靠征收机构在出入城道路上设置的服务管理站或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但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收费公路清理工作的要求,从2013年6月30日起,原11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停止代收。此外,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摩托车停止征收路桥隧通行费。

        为此,《办法》还对外籍车通行费缴费站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高速公路代收站,删除了外籍车在实施ETC方式征收通行费前的过渡期征管办法,增加了外籍车补缴通行费的时间规定。具体修改为:“未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查手续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并由征收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征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g>欠缴ETC费最高罚款提升至5000元

        在通行费征收工作中,征收机构对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主,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告知,但欠费车辆仍不断增加,欠费金额持续攀升。

        针对部分车主长期逃缴或者拖缴通行费,规定将原1000元的罚款限额提升至5000元,具体为“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可处以欠缴费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为了保障ETC通行费的应收尽收、及时征收,办法修订案强化机动车缴费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征信机构将其作为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促进通行费欠费的补缴,将第27条修改为“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g>车辆通行费预存有优惠

        在通行费预存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车主在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所需履行的预存条件,规定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对其通行费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带征收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此外,办法修订案还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300元罚款。同时在稽查执法管理上,加大服务站点对机动车通行费查验补缴力度,要求被稽查机动车的驾驶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作者:郑青

        本文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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