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交通安监联治水上非法运输
2015-04-15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通知部署,从4月1日至11月15日对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进行全面整治,要求各地加大对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营造守法经营、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

        此次整治突出打击船舶超航区非法运输、“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船员配备不足非法运输、非法渡运行为五个重点。通知要求,各级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通过专项整治,打击水上交通领域存在的非法运输行为,强化水上交通领域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守法经营、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等活动,做到与此项活动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各单位要加强督导,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确保工作任务在基层有效落实,工作措施在一线有效实施。对于在各项整治活动中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船舶、个人,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对其进行全国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五项重点

        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非法运输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公司检查、现场检查、驻守拦截、蹲点布控等方式,严厉查处内河船海上航行、遮蔽航区船舶沿海航行等非法超航区航行行为。

        港口经营人为进出港船舶装卸货时要将船舶信息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超航区船舶装卸货物。

        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彻查“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从事运输的行为。

        发现“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查扣,要求其按规定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拆解、取缔。对于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有关信息的,可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对无证驾驶人员或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法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

        各交通运输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船舶证照不齐行为。

        有关部门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及其他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在对船舶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该类船舶装卸货。

        打击船员配备不足非法运输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现场检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船员无证、船员证书与船舶种类、大孝航区不符等非法运输行为。

        打击非法渡运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加大对非法渡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严禁渡船超载运输,严禁渡船非法乱停乱靠,要求渡船严格遵守航规航法及禁、限航规定。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