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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本市更新或新增汽油出租汽车6年强制报废
2015-04-10 
        根据商务委、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出租汽车制定严于8年但不得低于6年使用年限的标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有效减少老旧出租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影响,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管局7个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更新或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本市更新或新增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

        《通告》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更新或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并鼓励在用老旧出租车提前报废。《通告》所指出租汽车不含纯电动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和重大活动保障用出租汽车。

        为鼓励、引导在用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我市制定了出租汽车提前报废相关鼓励措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2015年5月1日前注册登记且使用年限不高于7年的出租汽车提前报废的,每车补贴1万元。本市还鼓励在用出租车更新使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车型。

        《通告》实施后,市交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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