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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汇总
2021-01-08 来源:杭州市建委 

  

反馈单位

 

  

序号

 

  

反馈内容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

 

   原因

  

市交通局

 

  

1

 

  

建议将“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及“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两条合并并修改为: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除外)适用本办法。

 

  

采纳

 

  

 
2

 

  

建议将“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或其他方式(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纳

 

  

 
3

 

  

建议将“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的制作工具”,修改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的制作工具软件”。

 

  

采纳

 

  

 
4

 

  

建议将“第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提交或撤回投标文件”。

 

  

采纳

 

  

 
5

 

  

建议将“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采纳

 

  

 
6

 

  

建议将“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可以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向中标人发出有电子签名的中标通知书…”,修改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向中标人发出有电子签名的中标通知书…”

 

  

采纳

 

  

 
7

 

  

建议将“第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相关开发运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修改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相关开发运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采纳

 

  

本款主要强化开标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运营机构,应履行信息保密要求。

 

  

8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

 

  

采纳

 

  

 
市审管办

 

  

9

 

  

建议将“第七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相关标准文本的要求”,修改为“第七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相关标准文本的要求。招标人需保证上传的招标文件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采纳

 

  

 
10

 

  

建议将“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修改为“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

 

  

采纳

 

  

 
11

 

  

建议将“第十四条 开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导致电子开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选择延期开标或重新招标,所有投标文件撤回”,修改为“第十四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应暂时中断开评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评标程序。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选择延期开评标或重新招标,所有投标文件撤回。”

 

  

采纳

 

  

 
12

 

  

建议将“第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相关开发运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修改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采纳

 

  

与第十六条合并

 

  

13

 

  

建议将“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修改为“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采纳

 

  

 
14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开发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开发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采纳

 

  

 
市林水局

 

  

15

 

  

建议将“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或其他方式(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纳

 

  

认为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竞争),也是属于市场化方式的一种。

 

  

市园文局

 

  

16

 

  

无意见

 

  

   
合计

 

  

  本次向4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5条,其中采纳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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