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
《目录》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每种违法行为又细化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处罚公示期限从3个月到36个月不等。
其中第一部分为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共92项,包括: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等;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等;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行为。
具体92项点击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