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20〕67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动2021年度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启动2021年度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评价企业范围为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
二、评价机构
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资信”)为信用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在沪监理企业无需支付评价费用。
三、登陆路径
在沪监理企业可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www.shanghai.gov.cn),选择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建设管理服务-通知公告-市场信用-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专栏,查询及下载评价标准、评价流程,以及网上提交评价资料。
四、评价方式
在沪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在评价周期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以及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价机构按照《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对在沪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概要页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公开。
五、异议处理
在沪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反馈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资信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视为同意。上海资信应在收到异议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评价机构服务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在沪监理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投诉。
六、评价周期
本评价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信用评价报告在此周期内有效。在评价周期内,在沪监理企业不得重复递交申请资料,评价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在沪监理企业首次申请材料。原评价报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评价报告出具后,原评价报告自动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