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四川印发新版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2020-11-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办法》明确,除了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