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3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列入原则、列入情形、列入期限、认定依据、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列入情形具体、规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上述(一)、(二)、(八)项所列情形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6-12个月;其他所列情形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
《办法》还要求,将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同时,我委通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