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督促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根据《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两类,是指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预警,将存在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分A、B两类情形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简称“黑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活动。
其中,建筑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包含25种,比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包含A类9种和B类11种,比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好处或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转入企业诚信档案保存,不再公开。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