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点击可见全文)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预算法实施条例》强化了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预算法实施条例》还明确了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