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路桥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根据公司7月31日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期收到山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2份、《民事调解书》18份,太原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份。山西高院作出的22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山西路桥上诉,维持原判;另外,公司与部分投资者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以投资损失总额为基数,由公司按照18%比例予以赔付。
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公司将承担共计3,566,446.25元赔偿款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用。公司表示已对该类诉讼计提,预计本次及以往公告的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公告,截至6月12日,山西路桥共收到部分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92起,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157份(涉及山西路桥赔偿金额共计10,266,672.81元)、民事裁定书3份。
山西路桥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山西路桥(原*ST三维)发布了《关于收到》。因山西路桥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山西路桥处以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的处罚等。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该案已有投资者获得二审胜诉,此前符合条件但未参与的推定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挽回部分损失。
Ø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山西路桥的推定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参与索赔。
Ø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8月13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8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山西路桥、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