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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磅环评改革出台 赋予广州省级环评管理权限
2020-04-13 来源:广州日报 

  (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粤环宣)近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这一文件被认为是近年来广东环评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意见》中强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同时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意见》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支持广州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试点

  《意见》中明确,要推动形成“先行先试、湾区突破、全省推进”的环评改革新局面。首先,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碧道、绿道、古驿道列入环评豁免范围

  《意见》强调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优化分类管理,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通过制定名录,实施重点管理,严格环评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

  首先,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通过制定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以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

  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

  4.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

  部分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其次,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什么是环评告知承诺制?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相关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规定,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5.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此外,还要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

  环评审批制度在大力改革的同时,如何继续做好监管?《意见》中也提出,首先要加强环评编制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将在我省从业的环评单位、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禁止名单内的单位、人员从事环评编制活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未纳入信用平台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组织开展环评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发现编制不规范、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

  其次,强化事后监管。紧盯环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进行严厉处罚。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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