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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南海所:涉事环评书确存在抄袭,对当事人启动问责程序
2020-04-02 来源:深圳湾航道 环评 

  4月1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官网发布了《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上述说明内容如下:

  2020年3月28日,我所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事宜,启动内部核查工作。随后,我所在中科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就涉事公示文件的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一、基本事实情况

  1.涉事报告书负责人徐玉芬,2009年7月正式入职,现任我所海洋环境工程中心工程师,2014年取得“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管理号2014035440350000003509440135)。

  2.有关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委托情况如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单位,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为代建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总包单位。2020年1月,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我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潮流泥沙数学模型专题报告》技术咨询合同,徐玉芬为该项目负责人。

  3. 徐玉芬接到委托后,2019年12月4日,开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2019年12月26日,委托广州润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数值模拟工作;2020年1月10日,委托注册测绘师夏先荣进行现场踏勘工作;1月11日,夏先荣进行现场踏勘;2020年1月17日,开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2020年1月期间,对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期水质、沉积物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1月17-20日期间,广州润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水质环境影响预测、溢油风险预测、泥沙冲淤环境预测、水文动力影响预测与评价成果;2020年1月底,对业主提供的底泥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2月,绘制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2020年2月18日,绘制用海位置图、平面布置图、遥感影像图;2020年3月2日,把悬沙扩散包络线与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叠加,得到悬沙扩散影响范围图;2020年3月,对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期水质、沉积物调查数据重新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1-3月期间,完成项目地理位置图、疏浚范围图、开发利用现状图、开发利用现状与悬浮泥沙叠置图、调查站位图、论证范围、权属现状图、水深图、环境敏感目标图、施工期环境监测图等相关图件制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3日,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第一、二次公示。

  5.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次公示。因所提供网络链接有误,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下载链接进行更正,并延长该公示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6.徐玉芬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涉事公示文件,未按照研究所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未经研究所内审、管理部门审核和盖章。

  7.徐玉芬在研究所开展调查后提供核查的文档资料内容,与涉事公示文件有多处变动,并存在与公众质疑内容页码不符。

  8.涉事公示文件在公示过程中,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我所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9日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相关信息情况的说明》《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情况的说明》。

  9.2020年3月31日,我所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事件,召开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审查,该报告部分内容与我所完成的《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

  二、责任认定

  根据核查掌握的情况,认定:

  涉事报告书部分内容与我所编写的环评报告《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确实存在抄袭;徐玉芬未按规范程序经我所审核同意,私自对外提交公示文件,造成恶劣影响,负有直接责任;我所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潮流泥沙数学模型专题报告》技术咨询合同承担单位,对职工职务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徐玉芬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未审核盖章情况下擅自提交成果文件。

  三、处理措施

  1.经协商,我所立即中止该项目合同,并退回全部费用,后期不继续参与该项目工作。

  2.停止徐玉芬所有项目工作,进行调查整顿,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调其他人接手。

  3.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及中科院与我所相关规定,对徐玉芬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启动问责程序,处理结果后续将对外发布。

  四、后续整改措施

  1.对我所同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等文件要求自查自纠。

  2.针对本次事件中发生的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等管理问题,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我单位对本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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