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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03-20 来源: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日前,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上报我厅。

  联 系 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徐 越

  联系电话:0551—6277537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目标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将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宽严相济、放管结合。

  二、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着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程序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试点范围

  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见附件1)。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各级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所申请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能力的机构编制或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同时报送承诺书(见附件2)。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三)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对附件2、3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对具体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审批事项法规政策依据,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做好服务帮扶。审批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污染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前介入、精准指导;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通过“互联网+政务系统”等方式办理,减少见面次数,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时间;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省生态环境厅适时抽取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四)落实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审批机关应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有信访投诉的认真核实,及时发现、停止不利影响。

  七、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如本方案行之有效、得到广泛认可,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方案执行期间,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或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在实施中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台账,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定期总结上报。

  附件:1.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附件3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样本)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实施范围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中所列建设项目。

  三、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六)《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八)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附电子版);

  (三)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二)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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