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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债务风险大城市不批或暂缓批准地铁新项目
2018-07-25 


7月17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指出,部分城市也存在轨道交通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规划内的其他未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上述意见规定和建设规划要求,加强项目出资方案的审核,只有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落实好的前提下,才能按程序批准和开工建设。

他指出,下一步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才能报批。

中国政府网近期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指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

严鹏程指出,对于在建项目,除建设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

此外,强化了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即要按照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按期推进在建项目,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这就需要城市政府统筹考虑财政预算,优化调整支出结构,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下一步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风险,有五个方面:

一是严格申报条件。对于申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提高了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GDP等方面的标准。

二是严格规划审核。加强对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负债水平、规划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

三是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才能报批。

四是严格落实资金保障。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

五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改委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城市的责任,提出了追责问责的相关措施。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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