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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实行
2018-06-05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指出,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是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根本遵循。

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和路网状况的快速改善,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基础保障,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支撑。

2014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十多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成绩,要求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政策,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去年9月,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四好农村路”建设目标是总结成功经验提出的,需认真落实,久久为功。

交通运输部深入贯彻落实,积极争取将多项农村公路政策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相关文件,出台了部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等,每年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现场会进行部署。杨传堂书记、李小鹏部长等部领导多次带队调研农村公路发展问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建设质量年”“管理养护年”“四好农村路”等专项活动,广泛开展示范县、示范乡、示范路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

“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前提,管好、护好是保障。

而要想真正建好,必然离不开主体责任的落实。事实上,此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06年版本的一次修订,对比新旧《办法》发现,与旧《办法》所提“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同的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职责。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道建设的责任,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

当然,要想真正“建好”,除了要明确“谁来建”的问题,还要搞清楚“怎么建”,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还或多或少存在片面追求数量的现象。针对于此,《办法》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融合,引导农村公路走上科学发展的方向。

同时,质量安全也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和质量保障金制度,推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农村公路之所以总量不足和质量不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长期的资金保障,无论是公路的前期建设还是后期的道路养护都存在着缺口,为解决这一根本性难题,交通运输部将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增加了资源开发、金融支持、鼓励捐助捐款等筹措资金方式。在使用方式上提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允许地方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让农民群众提前受益。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解决地方主体责任不落实、资金难筹措等突出痛点,将为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助力交通扶贫取得实效。值得一提的是,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办法》还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路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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