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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不符合要求的政采代理机构5月1日将移出名录
2018-03-12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等,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顺利施行。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因此,《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通知》对落实信息公开提出要求,并明确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这一点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和第三章“从业管理”中的具体要求执行。具体如下: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附:通知原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以下简称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二、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三、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要求,财政部已对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调整,并在中央主网发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模板及数据接口规范,随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对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处罚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服务工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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