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8-02-22
证券代码:002061证券简称:浙江交科公告编号:2018-01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大风”)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民初6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2、被告: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宁波市镇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星明董事长
(二)案由
2011年,原告与被告就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工程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工程已完工投产,但双方就竣工结算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其已依约完成被告委托施工的工程项目,而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4,150,873元及利息50,783,477,79(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合计324,934,350.7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折价的款项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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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号、6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未涉及经济责任承担。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2016年以浙铁大风100%股权为标的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集团”)就浙铁大风EPC总包合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浙铁集团”将敦促浙铁大风与中建安积极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2、如浙铁大风与中建安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暂估入账金额,超出部分由“浙铁集团”以现金向浙铁大风补足;
3、如浙铁大风因竣工决算未办理完毕产生任何纠纷,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浙铁集团”就损失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
(二)2017年11月2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浙铁集团持有的公司239,215,313股股份,过户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浙江交通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承诺承接原浙铁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所做的一切承诺。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吸收合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送达回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涉案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