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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民意
2018-01-09 


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收费公路通行费实行统一清分结算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送审稿》明确,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未实现互联互通的收费公路,应当采用现金支付和全省统一的非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高速公路应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并按规定足额开设电子不停车专用收费车道或ETC/MTC混合收费车道。

《送审稿》还规定,ETC业务的开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车型分类标准,实行一车一卡、车卡相符、实名制。违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拟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收费公路的通车收费时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路方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通车收费时间按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收费公示。对于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联网公司和路方不得擅自下发接受收费费率参数进行联网收费。

联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发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电子标签及非现金支付卡;擅自修改联网收费的各项参数;截留、挪用、贪污预存车辆通行费。

对于路方及其工作人员,《送审稿》明确规定,不得限制公路使用者选择车辆通行费支付方式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或者擅自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擅自减免、违规收取车辆通行费;擅自修改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违规删除、伪造、篡改收费数据及制发IC卡、收费票据、读写设备;截留、挪用、贪污车辆通行费或者采取其他不当手段非法牟利。违反以上条款,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方拟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车主,《送审稿》明确,因高速公路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车辆有效入口凭证或入口信息的,路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按照车辆通行的省域内联网收费的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收取通行费,事后公路使用者能提供车辆行驶路径的真实依据,经路方核实后退回多收的通行费。

对于车主来说,发生下列4种行为将受到严惩:一是故意逃交、少交和拒交车辆通行费;二是伪造或者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三是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四是其他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的行为。故意逃交、少交和拒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交车辆通行费,并拟处应收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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