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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的适用范围
2017-12-28 
BT模式并不适合适用于普通的工业和商业投资项目,比如生产工厂、商品房及普通娱乐设施等。我们认为,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将BT模式的主要适用范围定位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较好。下面将从三个视角就BT的适用范围进行具体阐述。

一、从BT模式项目发起人的角度

首先,BT模式项目发起人应该是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不是任何主体都具备发起BT模式项目的资格,BT模式的投融资,事实上是以政府的信用为支撑的,这一点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是非常重要。BT模式风险很大,BT模式项目主办人虽然受到利益的驱动进行投资,但其对投资回收的信心很大程序上是由于有政府的信用作保障。其他民间主体发起BT模式项目,既违背了发展BT模式的初衷,又可能由于其作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信用不足造成项目失败。

另外,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十分成熟和完善,相关信用体制缺乏,如果允许任何项目任何主体都可以发起BT模式项目,非常不利于交易安全,容易造成众多的“三角债”而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BT模式项目所涉资金一般比较大,一旦出现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此外,如果允许普通的民间主体发起BT模式项目,很多企业可能会以BT模式名行垫资施工之实,这也是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框架不相吻合的。

二、从BT模式项目所涉猎行业的角度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既关系国计民生利益和公众安全,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水平的高低和投资环境的优劣。如前所述,BT模式实行上是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运作市场化,汇集民间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缓解政府的财政紧张,以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因此,BT模式的适用范围应该定位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主要行业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9、体育、旅游等项目;

10、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从BT模式项目性质的角度

作为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是多种多样的。BT模式与其他公私合作(PPP)模式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没有主办人(BT模式项目主办人)运营(Operation)环节。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成后能否由民间企业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可以对BT模式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

1、只能适用BT模式的项目

作为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一种公私合作模式,BT模式与其他公私合作模式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其没有投资运营(Operation)环节。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是一个国家或城市存在、发展的必需设施,是市民生活的必备条件。但为了避免重复建设,部分项目只能由单一企业统一经营或不具备由民间企业经营的条件,建成后无法由BT模式项目主办人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收取费用,所以只能由政府向主办人进行补偿,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例如,国内的一些城市对桥梁设收费站,收取过桥费用,市民怨声载道,因为给其造成了生活成本的提高,尤其是每天必须往返桥梁的市民。我们很难想象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斥着各种收费站的城市里,事实上,这也不是一个城市应有的发展之道。而BT模式没有BT模式项目主办人运营环节,恰恰避免了这个尴尬的经营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政府资金短缺、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的矛盾。此类项目一般都只能适用BT模式,包括不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以及无法经营的铁路、邮电、防洪救灾、环境保护、监狱、学校、公园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

2、可以适用BT模式的项目

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尽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一个国家和城市存在、发展的必需设施,但此类项目建成后可以投资人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所以政府只要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投资人就可以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而不需要政府直接进行投资补偿。这类项目既可以适用于BT模式,又可以适用于其他公私合作(PPP)模式。实际上,BOT模式行为一种成熟的民间企业投资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模式,已经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得到广泛运用,其动作方式和管理有相当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适用BOT模式更为简单,此类项目包括收费的调整公路、燃气、自来水以及发电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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