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融资的操作技巧
2017-12-28
以BOT这种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有时被认为是在推行私营化,但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除非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基本上接近于其寿命,否则项目最终还是要归还给相应的政府机构并由它占有并运营一段时间的。因此,我们不妨把BOT看作是政府把一个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暂时移交给了私营企业或私营机构。换句话说,在BOT这种形式中项目任何一方对项目的所有权都是阶段性的。对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对于那些具有很强社会性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BOT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通常是由项目东道国政府或它的某一机构与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后者。但并不是所有的BOT都需要政府亲自出面。中国的沙角B电站是以BOT方式进行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的特许权就是通过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中国企业和在香港注册的合资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授予的。最后,如果项目专设公司是完全为了从政府那里拿到项目而设立的,而它又要承担相当的法律义务,那么政府就希望项目发起方对专设公司给予一定的担保和支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在运用BOT方式时项目经营公司必须确保以下事项:(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提供足够的服务;(2)达到有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3)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收费是合理的;(4)经常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使它们能够正常工作并达到必要的安全要求。同样,项目发起方也希望政府能在某些情况下对项目给予照顾和扶持,譬如为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公路、电力等)或保证项目的换汇需求等。它们也会尽可能地得到政府的某种许诺,保证政府方面不会做出违背协议或其它对项目不利的事。在BOT中,贷款银行同样是项目融资这台大戏的主角之一。特许协议对项目风险的分配起很大作用,政府和项目公司在就此协议进行协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贷款银行对协议可能作出的反应。由于在BOT中东道国政府一般不直接同贷款银行发生联系,但它们双方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项目发起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矛盾,做好它们的协调、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