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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2017-10-27 
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落实“放管服”、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进一步简政放权。突出转变政府职能,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取消两项许可,不再对城市公交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改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减少一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不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对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班线经营者,在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等方面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鼓励班线、包车开展定制客运,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支持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推进道路客运融入旅游发展。

注重提升服务民生能力。在农村客运方面,要求推进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明确了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公交化运营。在城市公交方面,规定了城市公交线路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和跨行政区域延伸的条件,为“公交出城”提供法律依据。在货运方面,鼓励货运经营者开展多式联运,引导建立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明确了城市物流配送的管理措施。在维修和驾培方面,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内容予以删除,重新规范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进行了定位,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确立了出租汽车客运的法律地位,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的客运经营、车辆运营和驾驶员从业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等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修改为后置审批;规定了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有偿出让和擅自转让。《条例》规定运政执法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行诚信评价管理,对守信者实施奖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条例》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道路运输安全是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条例》专门设置了一章规范道路运输安全,强调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车辆配齐安全设施设备;规定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反恐职责,明确省市际客运班线应当实名售票、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查验承租人身份,要求公交车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公布违禁物品目录等。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条例》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运输车辆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的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注销或撤销其许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经营者,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经营许可。(朱熹)

链接:《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http://jxrd.jxnews.com.cn/system/2017/10/25/0164982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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