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2017-09-21 
        (原标题: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京发改文〔2017〕188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30亿元,所筹资金4亿元用于京秦高速公路北京东六环至京冀界段建设,6亿元用于京开高速公路(魏永路-西黄垡桥段)拓宽工程建设,8亿元用于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建设,1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12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转售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第6年和第9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5日

        (原标题: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