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08-31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草拟的《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共7章48条,相较于2004年颁布的《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新条例首次提出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从以往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路政管理工作转变为按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并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对环保规划、科技治超等工作确立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形成了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公路路产档案,落实管护责任,推进公路绿化,优化路域环境。《条例》规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河道、湖泊、荒坡、破损山体的整治,优化路域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补种;不能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的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旅游景点、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在超限站设警务室、高速公路入口设劝返站、利用科技化手段开展治超工作。《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理超限职责,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理超限工作机制,在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维护固定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有称检测设备的超限运输劝返站,并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确定标准进行明确,充分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加强科技治理超限工作,设置非现场执法监控查测设备,实施远程监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运用网络信息平台,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依法处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建立健全公路路政信息系统和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阳光透明、公开公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是规范处罚标准,明确法律责任,路产管理有法可依。针对在我省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倾倒垃圾、损坏公路设施、摆摊设点及车辆不规范装载等违法违规现象长久以来面临的处罚困难问题,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确保了行政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条例》规定,违法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些条款为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路产路权。
五是明确我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后赔补偿费收取标准。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取赔偿费、补偿费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赔偿费、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该条款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损坏赔偿和占用补偿收费管理,弥补了公路修复损坏部分所产生的成本支出,有效保障了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交通运输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是我省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明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快又好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